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的核算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在资产负债表日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分期计算出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将交易费用也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设置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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