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2019-03-13 17:2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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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在工作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它的征收范围有很多,有的人在处理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时,经常会感到疑惑,这种情况到底征收不征收,那么教育用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吗?会计学堂的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今天让我们来一起学习!

教育用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二、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教育用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出让方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法定的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2.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1)级数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四)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受让方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我们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我们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二)印花税

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契税

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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