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视同销售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购货物只有用于外部--投资、分配以及无偿赠送他人时才视同销售征税,其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也可以抵扣;但外购的货物如果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当然该货物购进时,即便能够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销售房屋发票税率是10%。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以及 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为5%。
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不动产视同销售增值税税率”一题的解答,重点并非在于掌握其税率,而在于把握某项行为是否等同于视同销售,我们根据条例的规定将其总结为三类特点,希望大家认真理解一下,这样会有助于大家的进益,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