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息调整怎么摊销
1、贴现时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确认短期借款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的折价,应在金融负债存续期间内摊销,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
例如单位5000w票据贴现(无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180w,企业按6个月分摊,票据贴现日为9月,到期日为次年3月,企业按6月摊销此费用。
对于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科目核算,采用差额法摊销入账。这主要是针对附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时按照现在新准则的处理是当作企业向银行借款,因此我们要将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费用摊销计算。
收到支票背书后需要做收入吗?
背书支票最大的问题是支票的所有权由出票人转移给了被背书人,只要楼主核算时明确所收款项为这个被背书人即可。
背书转让:(1)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3)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1、收到的支票如为前欠货款
借:应付帐款
贷:应收帐款
收到的支票如为销售款
借:应付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因此张支票未存入银行帐户,出纳不需作记录,
3、不需要填费用单,需供应商开收据,将支票复印,正反面都要复印,附上供应商的收据、单位开给付款单位的收据(如有开具时)和支票复印件入帐即可。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票据利息调整怎么摊销的问题的解答和讨论,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此时一次摊销即可。另外一种是暂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此时一般视为向银行的短期借款,按照票面时间按月摊销即可。若您对此有尚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