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一、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核算。
1.入帐时间。准则指南规定“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在债务展期的重组方式中,如果将来应付金额包含或有支出,而或有支出未发生,那么其债务重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包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另一部分是没有发生的或有支出。第一部分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当期确认;对于第二部分收益,财政部在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按期(按年、季等)结算,应在结算期满时,按已确认的属于本期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如果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待债务结清时一并计算的,应在结清债务时,按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入帐价值。下表列示了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各自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BV为重组日重组债务或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
如果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那么上表计算债权人的损失应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g情况下,应按照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债务部分占整项重组债务的比例冲减损失准备。至于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即d、e、g方式下,计提的损失准备如何处理,准则未作专门阐述,可以理解为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重组债务所计提的损失准备在重组日不予冲减。
3.入帐科目。由于债务重组损益具有偶然性和非经常性,因此将该部分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一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本文将从其分类顺序探讨。第一种情况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债权人分录: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
二、以非现金资产偿还。
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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