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捐赠机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如果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由捐赠方给接受捐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方做:
(假设该固定资产为2009年可抵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捐赠机器的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吗?
要看该项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1、该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是个行业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2、收到的票据不是公益性捐赠票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捐赠票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因此,无论从是否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还是使用专用捐赠票据来看,你企业的捐赠支出都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收到捐赠机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相信大家已经学会了,但是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同样是复杂的问题,还需要多多掌握,想要不进行错误的处理,会计学堂的老师也可以帮你把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