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失控发票要补税滞纳金罚款吗?
首先明确,失控发票很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但可能性再高,也只是“有可能”,定性之事必须依靠证据。假设,开票方如果找不到了,可能是真找不到,也可能某种情况下联系不上,或者是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或缴纳义务等,都可能被认为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试点政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上,给了国家税务总局非常大的授权: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国家税务总局。只要税务总局认为哪种凭证不能抵扣,就不能抵扣。这是法规的授权,没有道理可讲。
对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规定不得抵扣呢?
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
这构成了税务对待失控发票的基本规则。但是,如果开票方虽然失控,但其开出的发票,当初是合法申报并缴过税的呢?一律不让抵扣就太简单粗暴了。税务总局2008一个批复作出了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
这样,在明白不罚款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基本厘清失控发票在税上的规则了:
1、系统认定为失控发票时,暂停抵扣,等待稽查。但没有规定暂停的时间,纳税人只能等待了。此时要进项转出,进项转出是正常的操作,如果下月正常申报纳税,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也就是说,实际上只存在“纳税”的问题,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
再强调一下,增值税没有“期间”概念,什么时候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什么时候作进项转出。不存在“追溯”的问题。
2、如果是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失控,或者是因为开票方走逃但走逃前此票已经纳税,则查明之后,可以抵扣。
开票方走逃,一般指没有履行一定的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此时,受票方就遭了殃,进项不能抵扣。税务只要不查出是“系统原因”或者“已经纳税”,就可以不允许抵扣。
所以,纳税人应该关注税务机关查处的进度。但这个进度对税务机关而言,的确没有时限规定。
3 、最后,在不构成虚开的前提下,开票方走逃,是开票方的责任,受票方只是陪绑。所以,如果开票方最终落网,不论走行政处理渠道还是刑事处理渠道,如果补了税,则补税后,受票方也可以抵扣。
收到失控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税务处理?
首先,失控票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点:
1.未按时报税;
2.企业走逃;
3.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对于企业收到发要失控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
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23号)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发票失控属于非正常情况,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上述内容“收到失控发票要补税滞纳金罚款吗?”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车间租金的问题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向会计学堂的专业会计老师联系,全力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