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的税务风险有什么
一、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进而发现企业在检查年度有无售后回购业务,或通过检查企业账簿,看企业是否设置有“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并且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发生。
二、通过检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将“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逐笔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数量减少的记录,而在“主营业务”明细账中未作记录,则再找出反映该业务的会计凭证,进行证证核对,看是否存在有售后回购业务的情况,或实际上是否有售后回购业务,而会计凭证上却作其他业务处理,造成证证不符的情形。
售后回购的方式是什么
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1.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
笔者认为,因商品销售时无法确定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卖方应对回购日的市价进行估计,以估计差价作为确认财务费用的基础,实际购回时再调整回购当期损益。
例:A、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于2003年5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B企业,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货款已支付。合同规定,2003年9月30日A企业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A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②假定A企业每月末核算利息费用,估计2003年9月30日该批商品市场价值为120万元,则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20万元按5个月平均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4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00。
③假定2003年9月30日实际回购价为125万元
借: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2500
财务费用 5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00000
贷:银行存款14625000。
2.回购价在合同中订明。接上例,合同规定,2003年9月30日A企业将该批商品购
回,回购价为120万元,A企业已支付货款。这种交易实际上是A企业以该批商品作抵押,向B企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为5个月,应支付利息20万元(120-100)。A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待转库存商品 差价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②A企业将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20万元按5个月平均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 4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00。
③2003年9月30日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00000
贷:银行存款1404000。
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或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作为销售核算。笔者认为,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
售后回购的税务风险有什么?在做售后回购账务、交税的时候要能清楚这些风险,尽量要规避风险不要让企业有机会涉及到。更多售后回购会计处理方面的内容,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直接在线咨询会计学堂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