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答:1、增值税处理
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企业采取各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凡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或销售小票上体现的,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采取各种积分赠送货物方式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将此赠送行为界定为无偿赠送,而积分赠送货物的形式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值得说明的是,对消费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某些企业采取进店有礼、开业典礼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购物券或代金券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理解销售商品时,销售方式是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收取款项或取得销售凭据的时间,在销售时按收取的全部货款确认增值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只是商品发出时先发一部分,其余部分商品是积分兑换时发出,所以我们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我们用个案例分析,以生鲜超市会员积分为案例:
一、会员积分及其兑换规则
1、积分规则:会员消费1元=1积分,100积分=可以抵现1元。
2、积分抵现:按照积分规则,可以抵相应的消费款。在收银系统设置好,按会员键,输入会员信息操作。
3、积分兑换:特定时间举办积分兑换礼品。
4、积分清零:积分每年12月31日清零,不累计,不跨年。
二、账务处理
1、递延收益入账,根据常规积分兑换额再根据历史兑换比例测算:
借:零售业务收入
销项税
贷:递延收益
2、月末根据本月末积分与上月末积分差异补提或冲减:
积分增加:
借:零售业务收入
销项税
贷:递延收益
积分减少:
借:递延收益
贷:零售业务收入
销项税
3、年终积分清零,递延收益科目余额为零。
借:递延收益
贷:零售业务收入
销项税
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如何做?会计学堂的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上文,不但讲这个问题,还为大家延伸了财务处理,想要获取更多的帮助就来会计学堂,答疑老师为你在线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