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对外捐赠增值税如何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货物不用于下面规定的,都能计算进项税: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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