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能抵扣吗
答:可以。
根据财税「2016」8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1.过路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过路费、过桥费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围。法规: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租赁服务注释说明。2.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是否仍可以使用?过路、过桥费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3.拿到普通发票能否抵扣?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财政票据类的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国地税监制的发票可以抵扣。法规:财税[2016]47号第二条。4.如何抵扣?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5.如何辨别可抵扣发票?
财政票据类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可以计算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不同类的通行费规定了可以计算抵扣的时限: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根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上述时限内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某些类别的通行费超过时限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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