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待抵扣进项税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关案例分析
浙江省一家建材生产企业,近期对企业进行了改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有一部分账面价值为30万元的钢材,目前评估价仅为25万元。请问,这样的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作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对这部分钢材5万元的减值可不作增值税进项调整。
以上详细介绍了资产评估待抵扣进项税处理,也介绍了相关案例分析。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明白资产评估发生了减值损失的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坐进项税额转出的,也是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如果不是很明白,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