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费可以个税税前扣除吗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免税所得,也不属于第六条允许减除的费用;因此, 个人向企业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可扣除项目,个人向企业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不得在工资中扣除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在工会费和工会经费之间一定要区别清楚,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结果却是不同的。作为个人向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工会经费却可以在不超过工会薪金总额的2%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