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用途和年限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根据新的情况确需更改的,则应根据情况给予合理的估计,更改时,则应采用未来试用法,把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在重新估计的使用年限的剩余的年限内分摊.
比如你去年1月1日买的固定资产,价值10000元是按直线法5年计提折旧,无残值.今年年初发现固定资产只能使用3年,也就是还能用2年,折旧方法还是直线法无残值,则你今年应提的折旧为: 4000元 =[10000-(10000/5)]/(3-1)。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本文关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计提折旧的问题就将这么多了,如果同学们在企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计算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欢迎你来会计学堂进行提问,这里有专业的老师会你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