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损失的税前扣除
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损失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货物运输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税前扣除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申报,如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企业的损失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但是可以与存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