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存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
我国税法不承认资产减值损失,所以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
如果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了应税所得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亏损额可以在以后连续的有限年度内(中国规定5年,美国为15年)以应税所得对其进行弥补,这样就产生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对这种由亏损弥补产生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美国的债务法要求把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为了谨慎起见,我国的债务法不把它确认递延所得税借项。一定时期内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如果可获得的证据显示未来没有足够应税所得时,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就不能够在应税所得里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允许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会计分录是借记“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而我国的债务法里并没有规定可以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只是要求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存货跌价准备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企业存货一般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不同类型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会计准则上有严格的计算方法,这既是实务中的难点,也是各类考试常考的内容。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文结合案例,对各种情况下存货跌价准备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做一分析。
通常来讲,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减少了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时税法是不认可的,需要在会计在对利润做纳税调整的。具体的操作请看小编上述整理的资料,如果你看完后有一些新的感悟,欢迎来会计学堂和老师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