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精装修工程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税务能否扣除?
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精装修工程款可以做建安成本,土增清算可以作为成本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在清算时如何扣除?
对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仅限于清算时的金额,对于清算后再转让发生的,根据现行规定,不能计入扣除。也就是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要共同分摊企业在截至清算时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在各扣除项目中,由于税金是根据转让价格计征,清算时,未售部分的税金没有税基,企业无法缴纳入库,所以不能计入扣除项目;清算后,再转让开发产品形成转让收入,必然会造成税金随之缴纳,但此时的扣除项目依据187号文的规定仅能依据清算时的单位扣除标准计算;即禁止了此部分税金计入扣除项目。(对此,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明确表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产生的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精装修工程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税务,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能够进行扣除的。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那么小编关于问题“房地产开发精装修工程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税务能否扣除?”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有经验的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