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2019-04-09 11: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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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大家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售出的产品由于质量、型号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开具,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面小编就跟大家普及一下关于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相关知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往下看。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销货退回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办法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小编提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专业的会计学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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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如对方已认证,让对方拿上认证相关证明,副本,公章,已认证的发票及复印件(盖公章)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红字发票申请书。如果对方未认证,让对方出具一个据收证明或者是退货证明(原因)盖公章,你方持完税凭证及对方的证明、副本、公章、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去你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凭申请书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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