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如何处理?
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或营业外支出。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处理净损失,借计“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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