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会计核算
1、“合同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新《收入》准则规定和工程结算的内容
1.新《收入》准则规定
因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018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不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工程结算的内容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款qing suan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额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yan shou后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jie ji“应收账款“等科目,dai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jie ji本科目,dai记“工程施工”科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金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金额基本相同。
从上述的内容可知,因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新收入准则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一样。作为企业会计在工程结算的时候,要根据工程结算的进度进行具体的核算。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