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2019-04-10 12:02 来源:网友分享
4671
公司的厂房因为政府拆迁的关系而得到了一笔补偿费,这笔补偿费打到了公司的银行账户里时,会计就需要及时做账,还可能需要缴纳税费,这时候有些会计不懂得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一、会计处理

  当前会计处理出现矛盾的是房地产企业多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作为土地的实际成本,主张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返还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来处理。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另外政府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开具的多是其它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不应当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性质,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八条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主要是用于开发,其土地成本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土地返还款属于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所以会计处理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较妥当,并且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保持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因此,房地产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3个税种对该项补偿款的税收处理是不同的。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从当地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在性质上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视为收入处理,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但是,在实践当中,政府给予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往往没有文件规定,针对该拆迁补偿款专款专用的规定,因此,在实践当中政府给予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2011年9月份,除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收入外,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20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该项收入当年用于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为100万元),则2011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1000 100)。如100万元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将100万元纳入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其费用支出100万元也允许税前扣除,则该房地产企业2011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1000 200)。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具体的扣除项目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项目范围具体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开发成本中的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而且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时,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2000万元,但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补助300万元,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构成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净支出为17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300万元补助收入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收到动迁补偿金避税怎么处理?

  (一)企业厂房拆迁,首先要将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转入清理。收到的政府补贴不计收入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因为不是销售固定资产,所以不用交纳营业税。但要根据清理后的具体情况,看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固定资产清理后的余额为贷方数,则转入营业外收入,视企业盈利状况,有可能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固定资产清理后的余额为借方数,则转入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要到税务局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允许税前抵扣。

  (二)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转入清理注销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和已提减值准备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清理中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政府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

  借方余额结转:借:营业外支出—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方余额结转: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由于拆迁补偿费是比较罕见,如会计之前没有处理过它,收到了拆迁补偿费后不懂得入账、交税的时候,建议先来会计学堂问问老师详细咨询下再来直接做账。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