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会计分录
答:某工业生产厂委托b公司代销服装100件,不含税代销价格为500元/件,成本为200元/件。月末收到b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清单上注明本月已销售服装80件。该厂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手续费为每件50元,5日后该厂收到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全部款项。该厂都应该做哪些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该厂会计分录为: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16000
(3)收到代销方开具的手续费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4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4000
(4)收到代销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428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42800
b公司会计分录为: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50000
贷:代销商品款5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应付账款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应付账款6800
借:代销商品款4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40000
(3)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4000
银行存款42800
代销产品未签订代销协议的税务如何处理
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等。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物销售无关。如有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情况,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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