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怎么做账务处理
一、未开发票丢失
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空白普通发票丢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二)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开发票丢失
(一)已开专用发票丢失
1.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二)已开普通发票丢失
对于普通发票的丢失管理的规定,缺少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对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以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而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新发票,而有的地方规定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丢失发票的情形,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
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发票丢失怎么做账务处理?当会计发现了发票丢失之后记得要及时补办,看能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发票丢失的问题。要是工作中遇到了发票丢失不知道该怎么样处理,也可以来问问会计学堂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