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间接费中员工工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
那么,文件中的“工资”是否包括统筹保险?如开发公司只有一个开发项目,总经理、会计等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中的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的人员。管理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已包含在应发放的工资中;企业为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其合理的工资薪金应作为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不同税种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口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在列支与归集中一直是企业与税务部门都关注的焦点,由于不同税种“开发间接费”归集口径与扣除标准的差异,致使企业在归集上很难把握。具体有什么区别呢?今天会计学堂就来同大家解析一下不同税种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口径:
一、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间接费”是如何界定的?
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国税发[2009]31号)
二、土地增值税中对“开发间接费”是如何界定的?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财法字[1995]6号)
三、“开发间接费”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有何区别?
(一)“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
(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享受20%的加计扣除
(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超过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项目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其合理的工资薪金应作为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据实扣除。上文就是会计学堂小编关于开发间接费中员工工资的税务处理的介绍。欢迎大家登录会计学堂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