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租金收入税务处理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对该事项,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
第二,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
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什么是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相当于预收账款。
递延收入项目包括预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预收的出租房屋、出租设备等。
在预收现金时不确认收入,而确认负债(如“预收账款”);然后在后续会计期间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确认收入,并同时确认前述负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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