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加油站企业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与2018年的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不同,2019年该政策并未区分可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业与企业,那么,零售加油站企业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我们要注意这一行业的特殊性。为加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要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因此,本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政策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等文件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开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零售加油站企业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我们要注意这一行业的特殊性。为加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文件明确要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