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的处理

2019-04-12 14: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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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经营中,企业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的处理,那么在处理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的时候,我们可以怎么去操作了?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处理。

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的处理

1、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

3、销售存货损失;

4、盘亏损失;

5、发生坏账损失;

6、投资损失;

7、被盗、丢失损失;

8、其他

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的处理

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的处理的相关问题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年末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报,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实际资产损失是在账务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吗?

实际资产损失可以申报扣除,要同时满足条件:1)损失实际发生;2)已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年度没有扣除的,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以后五年内通过专项申报追补到发生年度扣除;

3、什么是法定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在什么时候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实际没有发生处置、转让资产的行为,但发生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按规定计算确认的损失。比如坏帐损失。法定资产损失要在账务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在处理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时只要注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这点要记住。同时,我们在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特殊事项要注意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这点如有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在线和老师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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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什么是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您好,特殊性税务处理发生在企业重组之中,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您企业没有发生重组事项,您填写否就可以了。

  • 实际资产损失追补扣除确认期限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是从现在往前数5年的损失可扣除吗?

    你好,对的,从现在往前数5年的损失可扣除

  •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什么意思?

    你好,A公司、B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为便于行业管理,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使得B公司变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已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那么该股权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可见,国资委虽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以出资人身份拥有的B公司股权,不属于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财政专项资金。A公司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不属于取得财政性资金。综合上述分析,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范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股权,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国资委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A公司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贷:资本公积B公司会计分录为:借:实收资本——国资委贷:实收资本——A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A公司将划拨股权计入资本公积,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将增加,A公司在启用新账簿时,对于该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需要补贴印花。那么,A企业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是否属于企业兼并?能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的规定,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法》(体改经〔1989〕3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法规范。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因此,A公司从国资委处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不属于企业兼并,不适用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的不补贴花的规定。如果A公司能取得专门的批复文件,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26号)的,其资本公积增加部分可免征印花税。假定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时,从经济实质上判断不属于国资委的资本性投入,A公司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A公司取得的国资委的股权划拨文件,涉及B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资委的划拨文件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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