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
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为:
①月末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②计提税金时,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递延税款。
③税金入库时,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
④以后收到拖欠工程款时,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
⑤税款再次入库时,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
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费”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
“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为施工企业强化工程结算力度,加速资金周转等措施的提出提供了数据上的支持。
“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应《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通过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可以提供“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这一信息。
通过以上粗浅的分析可以看出,“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与应用,使得每项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所有在建施工合同的价款结算、合同收入、成本以及毛利等情况都得到了更为清晰、直观的反映。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局限性,会计信息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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