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贷款贴息账务处理?
答:
财政贴息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1.如果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则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2。至于是否涉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如果不属于基本建设中央财政贴息,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首先:如果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已经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则收到的财政贴息应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工程转资后,按照与折旧相同的进度进行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次:工程竣工后如仍发生利息支出并取得财政贴息。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不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如果不存在资本化利息,则收到财政贴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如文件无特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销售返利指的是什么?
答:
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部分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业务相对单纯,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现账务处理混乱现象。通用的建设帐务处理一般如下做法
一、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基建拨款”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拨款、
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二、用拨款购买设备时
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三、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
借: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
四、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或自行购买材料时
借: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时)
贷:银行存款
五、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
银行存款
六、发生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以外的并能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
其他投资时(如购置房屋和办公家具等)
借:其他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七、发生江河清障、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特殊支出时
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报经批准后冲销有关资金来源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八、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
借:待摊投资—明细项目
贷:银行存款
待摊投资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间接分摊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实际比例法两种。应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待摊投资
九、建设项目自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
借:待摊投资
贷:固定资产
十、资金来源方的各种本年拨款项目,在年度决算批复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即转入“以前年度拨款”项目
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十一、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冲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同时,在单位经费账上记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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