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1、增值税的处理
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文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由此可见,无论“营改增”前,还“营改增”后,折扣销售销售额的确认,取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在实务中要做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销售才能按照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折扣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因此,对于在企业的折扣销售行为中个人享受的折扣优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企业也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折扣销售具有如下非常明显的特征
1、给予折扣的目的是促销,提高企业的销售量。
常见的形式,如购买10件,可按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价格折扣20%;还有上述的百货公司的满额减价等,折扣销售对应收账款没有影响,这与现金折扣是有区别的,现金折扣的目的是加快回笼资金,鼓励购买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付款优惠,比如:10天内付款, 享受5%折扣;20天内付款,享受3%折扣,30天内付款,不享受折扣。
2、折扣方式是提前确定的。
折扣销售是在交易发生之前就在企业促销政策中明确了的,与销售折让是不同的,销售折让是由于企业售出的产品,质量有问题、累计采购达到一定量等原因事后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让,不属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事前在售价上给予购买方的让渡。
3、计算方法与商品售价有关。
实际成交价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商品的原销售价格乘以折扣率,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时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不涉及实物,这也是与捆绑销售的明显区别。
关于折扣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先到这里。有折扣销售商品的做账时也会不同,如果会计之前没有处理过这类的账务,可以来会计学堂学习相关的课程,掌握到技能之后在处理账务上会更加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