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税务处理怎么做
1、增值税的处理
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文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由此可见,无论“营改增”前,还“营改增”后,折扣销售销售额的确认,取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在实务中要做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销售才能按照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折扣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销售折让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商贸公司会计经常会遇到折扣销售的情况,建议从事这行业的会计可以将本文的折扣销售税务处理怎么做给收藏起来。对于折扣销售账务处理也不是很懂的会计,有需要可以来会计学堂网了解这方面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