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让销售税务处理
答:1、商业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现金折扣
税务处理中,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申报基数。开票时,同样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折让
税务处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销售折扣,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可进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冲减。红字发票的金额与销售折让的金额一致。
如何开具带折扣的发票?
以航天信息开票软件为例)在发票填开界面输入完商品行,点击最上方“折扣”按钮,输入折扣行数(可对一行或者连续的多行商品打折)、折扣率或折扣金额点击“确定”即可。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折扣折让销售税务处理的全部内容了,倘若还存在什么不了解的地方,欢迎来我们的官网,联系会计学堂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