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是什么
免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
5、既无购房发票证明,又无房屋评估报告,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
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条件有哪些
1.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的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的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的建设需要来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的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八条的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的住宅,是指按所在地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来建造的居住用的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的住宅。因此,建造高级的公寓出售不能够免征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减免土地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减免措施。只要满足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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