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企业销售的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1、在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处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按4%减半征收。
2、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处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在2013年8月1日及以后处置2013 年8月1
日及以后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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