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哪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2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着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但需要说明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0%,而不是6%。
36号文针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很简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下称47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
1、转让老土地使用权,销售额按差额计,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2、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转让老土地使用权的,销售额都按差额计。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预缴
财税[2016]47号文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出租不动产(异地)需要就地预缴,因此出租土地需要预缴。
根据前文分析,销售不动产,无论是旧不动产,还是新不动产,都需要预缴。此外,出租土地也需要预缴,因此,销售土地使用权需要预缴增值税符合逻辑与常理。但营改增政策并未规定是否需要预缴。我们的观点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哪些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范围。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契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哪交增值税?根据前文分析,销售不动产都需要预缴。此外出租土地也需要预缴,因此,销售土地使用权需要预缴增值税符合逻辑与常理。但营改增政策并未规定是否需要预缴。我们的观点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