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装修质保金扣留的会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对于扣留的质保金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分别的会计处理?
答: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保金,按发票金额含质保金、不含质保金四种情况,举例(含金额)分录详细说明
假设购入一台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质保金为10万元
事业单位相关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在建工程(需要安装) 1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100
(1)如果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100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90
贷: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 10
等到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
借: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10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10
(2)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90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90
等到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10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10
行政单位相关分录如下:(行政单位取得的发票不论有没有包含质保金金额,处理都是一样的,对于没有支付的质保金都列在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100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100
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经费支出 90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90
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
借:待偿债净资产10
贷: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10
等到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
借: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10
贷:待偿债净资产10
借:经费支出 10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10
关于上述内容“单位装修质保金扣留的会计处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了。如果就这个问题同学们还需要深入了解,可以向我们会计学堂的老师提出咨询,我们将给出最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