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换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就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等进行核算。一般情况下,初始划分为相应金融资产后,不得随意变更。但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也有相应的规定: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得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也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相互转换。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但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得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满足条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当企业改变意图,不再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划分条件时,应当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重分类当年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不得再将该公司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三种例外的情况不再赘述。
账务处理:按重分类当日公允价值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满足条件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现行的准则规定,对于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如果企业(投资方)有意图和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那么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有几点要注意:
一是重分类应发生在该债券的存续期内;
二是重分类不能违背“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这一禁止性规定;
三是重分类日该债券的账面价值(即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对应于重分类日前累积在权益中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使用实际利率法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存续期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
答:1.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主要包括: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且同时满足现金流量和义务对等。
2.企业在发生相关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视情形不同而进行不同处理:
(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未保留控制的终止确认,保留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3.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 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4.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2)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4)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5)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5.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1)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企业只转移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2)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附有既非重大价内也非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导致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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