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用簿怎么挂失
根据《票据法》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如发生丢失发票领用薄丢失,由税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可直接补发,不必挂失处理,补办时按照办税指南“《发票领用簿》核发”流程,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核发时提供,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私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不需提供);
3.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
发票领用
发票领用即纳税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不允许自印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如需使用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需要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发票管理所)按照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报告,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购用发票的开户,领取“购用发票登记簿(卡)”,凭以购用发票。 [1]
纳税单位和个人对领用的发票,应有记录,每年清理后将领、用、存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报告。对从事生产经 营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不能售给发票,也不可批准自印发票。需要开用发票时,由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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