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预缴增值税怎么算
一.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1条: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新、老项目)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一般/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地税预缴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不能扣除相关税费。
出售全价=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下相同)。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地税预缴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注释】5%为预征率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1.适用范围
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2.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计税方法 国税预缴
①简易 (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可选择)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②一般(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3%
【注释】3%为预征率
三.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1.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3.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 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
一般
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差额÷(1+11%)×2%
【注】2%为预征率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 增值税=差额÷(1+3%)×3%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
1.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2.预缴税款
纳税人 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
一般
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税额=预收款÷(1+11%)×3%
【注】3%为预征率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 税额=预收款÷(1+5%)×3%
【注】3%为预征率
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1%)×3%
应预缴增值税怎么算?上文给大家分别讲述了4个特殊行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情况不同,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也有所差异。难免有所疏漏。希望还有疑惑的小伙伴,在线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