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是不是应当分期摊销处理?
答:应当分期摊销处理
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性质。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3、安生生产费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不同性质的支出。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安全风险抵押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
为什么国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能达到什么效果?
答:一方面是法律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因为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普遍不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投入无保障的问题,所以将其列为必要条件。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这个钱是交给谁的?
答:安全生产费用只是一个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分为九大类: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六、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这些资金费用平时应该专项管理,根据计划预算支出,不是全部交给某个人或某个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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