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税款如何处理
多缴了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68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中“多缴税额”是指纳税人预缴税额多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并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系统记录的期末数。
多缴税额的基本处理办法:
一、多缴税额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纳税人不得自行将期末应退税额直接填入下期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或按其他方式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二、抵缴税款的顺序是先抵顶呆帐税金、再抵顶欠税、最后抵顶待缴税款,顺序不可前后倒置。
三、纳税人抵缴税款要向区(分)局(含基层分局)填报《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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