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何做?
答:1、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般以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基准日评估值为基础,考虑基准日到购买日期间(“过渡期”)的净资产变动,并依据基准日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过渡期间的折旧、摊销、成本结转等进行重新计算和调整,以确定以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的购买日净资产价值。如果在过渡期间内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动,可以以上述方法确定的购买日净资产价值作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模拟。
企业应当关注相关购买协议中对过渡期间净资产变动(包括损益)的归属问题的约定。
(1)如果约定过渡期间的损益和其他净资产变动由购买方承担的(例如,双方约定交易对价按照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确定,不再就后续净资产变动作出调整),则该期间的净资产变动表明购买方以相同的对价取得了较多或者较少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并进而作为商誉或负商誉的调整因素。
双方对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协议约定原则上属于是对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的调整,即被购买企业在此期间实现盈利且归属于购买方的,该盈利应被视为对购买方支付的企业合并成本的抵减;被购买方企业在此期间发生亏损的,如该亏损应由购买方负担,则应认为是购买方实际付出企业合并成本的增加。
两者仅是调整被减数和减数的区别,并无实质性差异。
(2)如果约定过渡期间损益和其他净资产变动仍归属原股东享有或承担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协议约定根据过渡期间净资产变动情况相应调整购买对价的,则由于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净资产金额同步变动,故不影响商誉或者负商誉。此时于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金额与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存在状况计算的商誉或负商誉金额相同。
②协议约定应由被购买方就过渡期间的净资产变动向原股东作出特别股利分配的,则应当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购买方过渡期间的净资产变动状况进行审计,经双方共同确认后,被购买方账面上将该期间内净增加的净资产转为对原股东的一项特别应付股利,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完毕。同样,也不影响商誉或者负商誉的计算确定。
2、如果“被收购方资产大部分为租赁且价值低,收购目的主要是客户资源及资质”,则应考虑被收购方是否构成“业务”的问题,例如除了客户资源及资质以外的其他资产是否重大;是否同时接收了被购买方的服务团队等。
如果被购买方构成业务的,则购买方应对被购买方实施以购买日为基准日、以“购买对价分摊”(PPA)为目的”的评估,以确定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并且合理计算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金额。在该评估报告最终出具之前,如果恰逢资产负债表日,则购买方可以依据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关于“计量期”的规定(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五条,并可参考IFRS体系下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45~49段的相关规定),先依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对企业合并事项作出暂时性的会计处理,购买日起一年内获取了关于购买日存在状态的新的或者进一步信息的,再进行调整,视同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过渡期损益是看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
关于过渡期被收购公司或标的资产的损益,通常会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则由被收购公司股东承担。在并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或标的资产的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如果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或标的资产均为盈利状态,则不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补偿;如果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或标的资产为亏损状态,则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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