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六条)
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六条)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
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4. 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9.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基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相关规定,“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五、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试点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造价计算规则是裸价(不含税价)加增值税税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造价计算规则是仍按试点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即含税价加增值税税金。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就为大家讲到这里啦。会计学堂是一个财税人的知识共享平台,我们有多个行业的实操课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职称考试等财税类考试的课程,还有实务经验丰富理论水平深厚的金牌答疑老师,欢迎大家登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