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说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根据上述收入确认的一般标准,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和结算账单交给买主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的办法销售土地和商品房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为收入,但必须以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给买主作为销售实现的前提条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年度的代建工程,在年末可按工程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费用。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具体如下。
第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销售商品房的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就是房地产企业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二是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移交给购房者使用或办理了商品房移交的手续,例如移交了钥匙。
第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判断标准: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移交的具体时间的当天;二是如果房地产企业移交商品房的时间滞后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时间,则以实际移交商品房的时间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有哪些,看了上文的解答,大家是不是觉得很清晰了呢?在实务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存在会计收入确认与增值税收入确认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大家不要忘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