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单独申报吗

2019-04-24 12: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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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单独申报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是免税津贴,还有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津贴不需要单独申报,详情请看会计学堂小编下面的文章。

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单独申报吗

答:津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单独申报,需要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补贴。

哪些内容可在申报个税时扣除?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3、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救济金;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费(金);

6、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等,均列为税前扣除项目。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以下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和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200元);独生子女补助(6元);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9元);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以及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8、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3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按国家精神,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

10、通讯费用免征个税定额。电话费补贴:省级领导干部每月110元;自治区、地(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厅级现职领导干部80元,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60元,厅级离退休干部50元,现职处长40元。县(市、区)党政机关正副县级领导干部50元,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40元。企旦畅测堆爻瞪诧缺超画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

11、移动通讯费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即省级干部按实报销;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特殊工作岗位人员(自治区领导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报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另行增加100元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费实报实销制度的,但另外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12、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单独申报吗

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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