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
答:农林牧渔业业项目亏损要区分减税、免税,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从该文件下发至现在,该项规定尚未作任何调整,因此,关于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税、免税项目与征税项目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亏损的规定一直在有效执行中。
农林牧渔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牲畜、家禽的饲养。
2、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综上所述,农林牧渔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范畴,既不属于会计利润范围,而包括在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范畴内,且不属于免税项目所得,应按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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