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

2019-04-26 15:51 来源:网友分享
1553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与企业亏损弥补的规定一致,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详情请看会计学堂小编下面的文章。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

答:农林牧渔业业项目亏损要区分减税、免税,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从该文件下发至现在,该项规定尚未作任何调整,因此,关于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税、免税项目与征税项目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亏损的规定一直在有效执行中。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

农林牧渔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牲畜、家禽的饲养。

2、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综上所述,农林牧渔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范畴,既不属于会计利润范围,而包括在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范畴内,且不属于免税项目所得,应按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好了,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就向大家介绍到这里,你应该清楚了吧?大家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跟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会计老师联系,我们将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欢迎您的提问!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那项备案

    您好,您也在本省的电子税务局或者税务手机APP上备案,如果您不会操作,也可以携带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与公章,到税务大厅前台备案。

  • 从事农林牧渔减半征收所得税如何填列报表

    你好同学 正常的填入,所得税那里会自动减半的,你的报表没减半要去税务局找他们给你调

  • 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收到政府补贴(项目资金)要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吗

    你好,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收到政府补贴(项目资金),是需要计入所得,申报缴纳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

  • 从事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是全免吗

    你好,不一定是全免 比如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花卉,茶的种植就是减半征收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农产品免税项目是什么,是否需要备案?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2B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2B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