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调换配件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提供的“三包”服务应怎样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消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行为视同消售货物。
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因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在消售时获得,贵公司已就消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无须视同俏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贵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若贵公司在保修期内另行收取修理费用,则为提供应税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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