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财税怎么处理?
答:一、会计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
“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上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从这一点上来看,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业务,不符合“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规定,因为母子公司本来就是一个报告主体,该性质不因合并而改变,但符合“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
因为收回投资通常情况下仅是对股权投资的收回,往往是收回现金资产,至少一般不是将一个完整的业务,包括工作人员、使用的资产、生产的产品、创造的商誉、供销的渠道等等完整的收回来加以控制和发展,所以,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还是比较接近合并定义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区分合并业务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其中,对同一控制下合并有一下论述: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因为该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从这个角度讲,将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看成是无支付对价税务同一控制下合并,似乎更恰当。
二、税法认定
单独论述这个问题的税法文件几乎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下的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其中,涉及到合并的定义和条件。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从这个角度讲,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似乎不是文件规定的合并,因为文件强调了被合并企业取得对价。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重组必须符合3个原则:(1)合理商业目的原则;(2)权益连续性原则,即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和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3)经营连续性原则,即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75%,和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由于母公司在合并前是持有子公司100%股权,通过持股关系,能够享受全资子公司资产产生的收益,在吸收合并后,全资子公司注销,母公司对子公司不存在持股关系,进而无法通过持股方式享受到原来资产产生的收益,而是转为直接控制子公司的资产,原来的权益无法得到持续,即不是通过持股方式享受到原来资产的收益。因此,无法满足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规则中的‘权益连续性原则’,不适用特殊重组。”(转引自徐杰 李国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属于特殊重组吗》)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连续性原则、经营连续性原则3个原则。与第一种观点不同的是,在阐述权益连续性时,有人认为,母公司在合并前是持有子公司100%股权,通过持股关系,能够享受全资子公司资产产生的收益,在吸收合并后,全资子公司注销,母公司虽然对子公司不存在持股关系,也无法通过持股方式享受到原来资产产生的收益,但是由于直接控制子公司的资产,仍然享有注销前全资子公司资产产生的收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合并仍然保持了权益的连续性。”(转引自徐杰 李国华《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属于特殊重组吗》)
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答: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下面的案例中,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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