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嵌入式软件的实际应用是什么?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区别?
答:嵌入式软件广泛应用于国防、工控、家用、商用、办公、医疗等领域,如我们常见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数码相机、机顶盒、MP3等都是用嵌入式软件技术对传统产品进行智能化改造的结果。
嵌入式软件在中国的定位应该集中在国防工业和工业控制、消费电子、通信产业。
首先一个市场是数字电视市场。中国有8000万户有线电视网用户、1亿以上有线电话网用户、3亿多台彩色电视机、7000多万台VCD/DVD机,据估计,未来十年是机顶盒的黄金时期,十年间总量可达到1~1.5亿台,总产量将达到600~1500亿元人民币。
第二个市场是移动通信市场。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手机消费国,今年,中国手机的用户将达到7000万,据预计,明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手机消费国;国内GSM手机定点厂家已达到14家,如果每个手机定点厂家的年产量达到100万台(盈利点),则总产量将达到1400万台。
第三个市场是掌上电脑(PDA)。计算机正在向微型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PDA在5年内总销量将达到3000万台,总产值达到300亿元。
综合三个市场,当前的形势为:数字电视市场已开始启动;2.5G和3G手机的研发已开始,国内手机厂家的市场拓展已取得初步成功;PDA市场已初步形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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