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调整金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据此,该企业关联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但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备案嘛?
答:
一、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时,直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填入即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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